2005年12月15日

風暴過後/衝撞之後~ 呂秀蓮將爭取2008年總統黨內提名

新聞:
  1. 東森新聞報:府內風暴/衝撞之後~ 呂秀蓮將爭取2008年總統黨內提名
看法:
  1. 愈來愈看不懂呂某某是蓄意爭取代理主席之位,還是被迫接受代主席之職?反到是有一種其實是民進黨各派系被迫接受呂某某接任代主席之職的感覺!
  2. 呂某某若真想爭取 2008 年總統候選人其實並不令人意外,但還是對這傢伙 以退為進 的作法很不以為然。
  3. 2008 年啊… 什麼時候選罷法中可以加入 廢票條款
    1. 明訂第一高票候選人得票數沒有超過未投票人數時視為選舉人不認同所有候選人,該次選舉無效且 該次選舉所有候選人不得再行參選 (這點很重要,直接封殺不被認同的候選人)!
    2. 或者:當廢票數超過一定比例時視為選民無法認同該次選舉候選人,該次選舉無效。
  4. 目前的選罷法中完全未對上述狀況進行規範,只說明在同額競選下必須達選舉人總數 20% 以上。
  5. 話說回來,立法院搞朝野對抗都來不及了,應該不會考慮修改選罷法吧?
  6. 對了,那個 衝撞 一詞是從那邊跑出來的?我一直想不出用在新聞標題的理由!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感到不解之處:
  1. 第六十三條『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1. 20% 有其代表性嗎?民意基礎如此薄弱下,能否有效推動政務實在令人不得不打上一個問號。而由扁政府的現況來看,其所領軍的執政當局跟本無法與立院多數勢力合諧共存,那麼 20% 這個數字的代表性不就更慘烈了?(2004 年總統選舉陳呂配得票數佔選舉人總數 39.2% ,連宋配則為 39.0%)
    2. 若是兩組候選人的總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 20% 以上時,又該如何處理?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1. 怪了?為什麼經由全民投票選出的總統卻變成只需經由立法院那二佰餘人(第七屆起只剩百來人)只以黨意為依歸的立委們來罷免呢?
    2. 記得當時當選資格的條件本來是想以絕對多數來設定的,卻不知怎回事(怕需進行多次投票?)變成相對多數即可當選。好歹也訂個投票率達多少以上才適用相對多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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