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藝人即然要代言,當然要對所代言的產品負宣導不實之責。如果藝人未能主動要求廠商提出相關安全證明,就不該同意擔任產品代言人。
- 反對該草案的藝人的說詞,在我看來只是想賺錢而以;至於消費者在產品使用上的安全不是這些藝人在乎的事。
- 該草案若正式立法通過,對藝人的名譽有一定的保障,雖然收入恐怕會少很多!
2005年4月15日
藝人代言產品終於有了規範
公平會昨日 (2005-04-14) 通過「薦證廣告規範」草案,明定產品代言人在做不實代言時的懲處罰則。對此多數藝人持贊成態度,但仍有少部份藝人高聲反對,已知的有黃子佼、陳美鳳等人。其中陳美鳳說:「罰藝人是不合理的,以藥品廣告為例,藝人代言廣告看的是衛生署通過的合格字號,所以該把關的應是衛生署。」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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