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7日

勞退金條例新制

立院在上週五(2004/06/11)會期結束前最後一次院會中,依慣例會在吵吵鬧鬧、一陣混亂後忽然通過多項屯積以久的法案作為立委們怠惰了整個會期後的一種補償。隨後又馬上照著不成文的規定,立即有政黨或立委針對通過的法案內容開始準備翻案(馬的,我好想罵三字經啊!早知如此何必每天吵吵吵,吵到會期結束前一天才在那邊亂表決?)

其中最引起注意與爭議的,莫過於勞退金條例新制的問題,以下就讓我來胡說八道一番… :p

除非企業本身會依照年資逐年調昇薪資,否則要想讓勞工從一而終的可能性已逐年降低(嗯,忽然想到國家還養了一堆沒啥用處的高階公務員、只會吵吵鬧鬧的國會議員、老是耍嘴皮的政府官員、以及三不五時可以去遊行抗議的中華電信準公務員),所以勞工要選擇那一種制度其實已經很清楚。但是問題就出在這個新制中的 6% 勞工退休金是由資方所提撥的,那麼資方(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老闆)會怎麼做就很令人尋味了。

假設一個 10 名員工的小公司,員工的平均薪資是 30000 元,那麼每個月公司必須提撥合計 30000 x 6% x 10 = 18000 元的勞退金,那麼每年必須額外支付 216000 元的成本,這樣的額外支出不可不謂沉重。於是可以猜想資方可能會有 5 種應變作為:

  1. 關廠歇業,老闆去當別人的員工。於是造成 9 名勞工非自願性失業,政府開始輔助失業救助金。
  2. 全員減薪 6%,那麼每名員工可以少支付 NT$108 元,一年可以較未實施勞退金新制前少支付 NT$12960 元,結果是員工大失血,可是老闆小賺一筆。說真的,這種做法實質上還是由員工自行繳付退休金,因此對於留住號稱企業最重要資產的人力資源跟本沒有幫助!
  3. 資遣部份員工,將省下的薪水轉做為留職人員的勞退金。通常,留下來的這些人會受到更嚴苛的工作壓力,必須小心過勞死的威脅。
  4. 薪水改以最低基本工資 (NT$15860) 加上獎金方式發放,這樣實際支付的勞退金一年只需要 NT$114192 元,少了將近一半的支出。雖然勞方還是領一樣多的薪水、資方也依照規定提撥勞退金,可是勞方退休後的保障卻縮水一半。
  5. 依規定提撥,不過我認為除非該公司有賺錢,不然依規定提撥只會對營業狀況雪上加霜罷了,最後公司倒閉,政府只好開始輔助 10 名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的失業救助金。
  • 請注意喔,這還只是 10 人小公司喔,要是鴻海那種大企業,那麼額外支出就是 10 倍、100 倍喔!
從上面看來,表面上勞退金條例讓勞工退休後可以有所保障,可是如果因為資方無力配合加上政府未提出配套措施的話,恐怕只會造成員工提早退休而拉高失業率的情形,勞退金條例中所期望的勞工退休保障仍然只是一個屁而以!

屁話放完了後,我要去找人事申請使用新制去了...

後記:本公司似乎打算採減薪方式因應,這… 媽的,立法院怎麼老是搞這種自以為對勞工有益的法案啊… -.-

2004-06-17 再後記:依慣例,這個問題通常不用一個星期後,立委就會忘記曾經表決過啥法案,也忘了原本打算翻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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