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日

官員未出席立法院應課以刑責

昨天有個新聞 王金平打算立法對未出席立法質詢的官員覺得要立法課以刑責

我覺得為公平起見,同一個法案中除了規範官員未依規定出席立院各委員會應課以刑責的話,同時要規範立委未依規定參加所屬委員會會議者,一併課以刑責。

這樣不知可不可以讓那些簽個名就溜的、或者連簽到都沒有的立委們好好執行選民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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