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6日

公民投票的迷思

很難得的使用了『迷思』這個詞兒,至於使用時機是否適當則並非本文的重點。

公民投票,簡稱為公投。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也有人不予理會。對支持者而言,其認為公投可以有效確認且整合公民總體意志;反對者則認為公投是一種自嗨、自慰的行為,只能用來滿足自己的一時的情緒發洩,對於實務作為上一點幫助也沒有。

雖然目前沒有人針對支持或反對公投的政黨傾向進行統計,不過從網路上看來的印象而言大抵是藍派的反對公投(應該是因為害怕台獨公投),綠派的支持公投(期望透過公投達成台灣獨立),不藍不綠中間派的則多分佈在『不在乎、不關心』及『支持』兩大類下。

那些藍派、綠派的組成分子有其根深蒂固的信仰,和他們講道理是沒有用的;至於那些不藍不綠中間派的成員們則何仿看看個人的對公投本身的想法。

  1. 至少目前為止公投結果並沒有實際法律效力(立委們,還我創制、複決權… 立委們,還我創制、複決權… )的,所以不會出現反貪腐公投通過後的隔天馬上蹦出一部『總統、副總統貪污治罪條例』這類的法律。同樣的,公投結果也不會影響某些即定的政策(如之前的軍購案),因為相關的法律條文尚須透過立法院裡那群傢伙加以制定後透過規定程序予以頒佈及實施,而法律通常不會溯及既往。
  2. 公民投票是將某種期望或認知予以量化的一種手段 ,是作為各類評比時的有效且直接的參考依據,所以那些有所爭議的共識都應該接受公民投票的驗證。
  3. 對國內而言,雖然公投結果沒有實際法律效益,但卻會對該議題所牽扯到的所有關係人產生直接壓力。不管是討黨產也好,反貪腐也罷,這些議題所指涉的對象都無法逃避公投通過後所帶來的明顯而直接的公民壓力;反過來說,如果公投沒有通過的話那所指涉的對象從此就可高枕無憂。因此若從國民黨大力宣傳不領公投票的作為上來探討的話,難免讓人懷疑國民黨內確實有些見不得人的事物可能隨著公投案的通過而被迫攤在陽光下。不過話說回來,正因為公投並無實質法律效力,若立法院或政黨特意不去處理相關議題的話,公民似乎也沒有制裁的手段(立委們,還我創制、複決、罷免權… 立委們,還我創制、複決、罷免權… )。
  4. 對國際而言,入、返聯公投結果當然也不可能馬上讓聯合國同意台灣加入該組織,不過:
    1. 入、返聯公投通過後:不管是中共還是聯合國都必須謹慎面對台灣人民的選擇,不能再以『參予○○○是台灣管理當局一己之見的獨斷行為』作為理由拒絕處理台灣加入國際性組織的問題。當然這結果也許還會引發兩岸間的一些紛紛擾擾,但相對來說國際間也比較有理由介入進行調停。
    2. 入、返聯公投失敗後:不只是各國際組織不用再處理台灣問題,中共也必然會利用此點對國際宣傳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問題之類的訴求。如果中共再要求世界各國都必須透過中國政府才能與台灣進行各種商業接洽的話,相信台灣經濟將立刻完蛋(馬英九可能不會這麼認為吧)。
  5. 公投的議題經常是把雙面刃,最好的情形下是當然是要避免為宜。無奈國內政黨惡鬥關係導致許許多多的雙面刃都提前出銷。如果是內政問題頂多只會造成台灣內耗(所以把景氣不好應該怪兩黨對立而不是責備陳水扁),但如果議題內容牽扯到國際關係時就得在議題選項中做出抉擇,然後坦然且積極去面對後續所可能引發的效應。
  6. 其實,個人覺得在進行入、返聯公投前最好先能向世界宣告『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及『中華民國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議題。是的,這裡刻意的迴避了台灣獨立的爭論,不過如果公投沒過的話,那中共就有理由直接接收台灣了。所以說,公投的議題經常會是雙面刃嘛!
  7. 至於那些對公投議題抱持『不理會、不關心、不在乎』三不政策的公民們,每次的公投結果仍然會直接的影響到你們。如果你們不願意別人的決定造成你們的傷害,那麼就 請你們好好的、仔細的研究好每次公民投票的議題並確實的表達出你們的意願吧!
其實,如果要我選擇,我會放棄領立委選票,真的!

※2008-01-08:

  1. 加上 拒絕政客操控!全民挺公投! 串聯貼紙。
※2008-01-10:
  1. 有關於公投通過後之後續作業事項請參考 公民投票法第31條 說明,不過很顯然的該法並未規範涉外事務的作為。
  2. 雖然公投法中明訂公投通過者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立法,議會/立法院必須在下個會期結束前完成審議。哇!好像很迅速確實?不過依台灣政客的問政方式與品質來看這個規範的達成率很低,即使這是來自人民的直接意見。不巧的是,公投法中似無針對未達此規範的禍首(通常會是… )予以懲處或制裁(生出這個法案的單位不可能拿石頭砸自己腳嘛… )
  3. 對了,公投法中雖有針對公投通過之後續作業事項進行規範要求,但如果公投沒有通過的話,除了三年內不能重覆提起公投請求外,其他是沒啥事要做的。這就是為何在軍購公投未過的情形下,政府還是能持續執行軍購相關作業的原因。
  4. 當一堆人質疑政府刻意忽視公投結果違反民意前,請先看看由藍派組織所搞出來的公投法內容再來追究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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